全红婵微信群被网暴事件:施暴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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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就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遭受网暴一事发布声明:网络上出现针对全红婵等跳水运动员的网络暴力、恶意攻击及不实信息,广东省体育局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已向警方报案,我们坚决支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侵蚀,不管涉及任何人,一经查实都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据报道,全红婵遭网暴事件可能涉及一个规模282人的微信群,群公告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等内容,群内长期存在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外号与人身攻击言论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成员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或贬损他人的言论,将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陈芋汐案件分析】网暴者终落网

此前,全红婵的队友陈芋汐就曾深陷长达五年的网暴风波:部分网友因家庭背景对其进行污名化攻击,给她扣上 “靠关系”“走后门”“裁判保送” 等不实标签;即便在夺冠后,她仍被 “炸鱼冠军”“内定金牌” 等恶意言论围攻,更有极端粉丝炮制 “怀孕”“队内霸凌” 等谣言,甚至发出 “跳27米台摔死” 的死亡诅咒。

对此,公安部网安局就陈芋汐被网暴案件逮捕了三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因长期制作谣言视频、使用AI技术伪造“行贿裁判”内容、发布侮辱性言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全红婵遭网暴一事,不少人关心施暴者是否触犯法律法规、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暴力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能追究刑事责任。

若相关行为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网暴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可依法主动介入,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编造、故意散布虚假网络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网络暴力如何认定构成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网络暴力行为符合侮辱罪或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1. 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相关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例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相关诽谤信息点击浏览量超5000次、转发量超500次等情形

  4. 若网暴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等,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刑法规定,对网暴行为的惩治主要包含以下条款:

  1. 依法惩治网络诽谤: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46条,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2. 依法惩治网络侮辱:在网络上通过谩骂、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46条,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3.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组织 “人肉搜索”,非法收集并向公众传播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53条之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 依法惩治恶意营销炒作:为蹭热度、引流推广,借助网暴事件推送传播相关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针对全红婵被网暴的行为,施暴者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合体育区游泳中心就全红婵等运动员遭受网暴发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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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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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雷霆威少真搞不懂,这群网暴别人的人是什么心理
收起

虎扑上这种人还少吗?乱黑乱骂不也是网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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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雷霆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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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搞不懂,这群网暴别人的人是什么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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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瓜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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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二人生她怎么这么胖了,按理说跳水的不应该呀收起

她是人,她也要发育,长胖不是很正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