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墨裁判评议:巴西2点球都合理;宽萨红牌、凯恩送点判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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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系中国国家一级裁判员】

北京时间7月5日至6日,美加墨世界杯1/8决赛再战四场。摩洛哥3-0完胜东道主加拿大,成为首支晋级八强的球队;挪威2-1爆冷淘汰巴西,历史首次闯入世界杯八强;墨西哥与英格兰的较量也已尘埃落定,十人英格兰艰难战胜墨西哥继续本届世界杯征程。而其中最受瞩目的法国1-0艰难击败巴拉圭一役,其判罚解析已在昨天第一时间发出。

接下来,笔者将以足球竞赛规则为标尺,逐一拆解最后两个1/16决赛比赛日其余三场比赛中的争议判罚。

 场景一:加拿大对摩洛哥的比赛中,上半场开球,裁判员示意违反开球程序,判罚重新开球。

规则分析:在足球竞赛规则第8章-比赛开始与恢复-开球中对开球程序有以下规定:

所有的开球:

·除开球队员外,所有场上队员必须处在本方半场内。

·开球队的对方队员必须距球至少 9.15 米(10 码)直至比赛开始。

·球必须放定在中点上。

·裁判员给出信号。

·当球被踢且明显移动时,比赛即为开始。

·开球可直接射入对方球门得分;如果直接射入了本方球门,则判给对方角球。

违规与处罚:

·如果开球队员在其他场上队员触及球前再次触球,则判罚间接任意球,

·如果手球犯规,则判罚直接任意球。

·对于其他任何违反开球程序的情况,应重新开球。

场景二:加拿大对摩洛哥的比赛中,上半场第15分钟,加拿大22号拉里亚在一次球权争抢过程当中踩到摩洛哥队2号阿什拉夫的脚面,裁判员判罚犯规,但没有纪律处罚。

规则分析:在这一场景中,拉尼亚在争抢球权时并没有碰到球,阿什拉夫先出一脚将球踢走,之后拉里亚落下的脚踩在阿什拉夫的脚面上,是鞋钉与脚面的直接接触,这是一次明显的犯规,然后我们可以看到拉里亚此次动作的力度、以及与阿斯拉夫脚面接触的时间,都超过了草率犯规的范畴,这应当是一次鲁莽的争抢犯规,应当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无纪律处罚的决定错误。

场景三:加拿大对摩洛哥的比赛中,上半场第20分钟,摩洛哥25号哈勒哈勒在一次球权争抢过程当中踩到加拿大队12号奥卢瓦塞伊的脚面,裁判员判罚犯规,出示黄牌警告。

规则分析:这与上一场景极为类似,基本可以说是复制粘贴,这也是这场比赛争议比较大的点,在相同程度的犯规动作下,奥利弗向摩洛哥队员出示黄牌,但对加拿大队员却是无纪律处罚,对于双方判罚的尺度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从动作上来看,这也是一次鲁莽的争抢犯规,应当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

场景四:加拿大与摩洛哥的比赛中,上半场第44分钟,摩洛哥8号乌纳希在一次争抢球权的过程中,从背后踢倒加拿大队20号艾哈迈德,裁判员判罚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规则分析:在这一次球权争抢过程中,乌纳希在已经失去优势身位与球权的情况下,从身后,伸腿直接踢倒了带球准备向前进攻的艾哈迈德,并且是从身后伸腿,接触部位是从艾哈迈德的小腿内部向外踢,是一次没有必要的动作,动作完全符合鲁莽的标准,即行为没有顾及到可能对对方队员造成的危险和后果,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

场景五:巴西与挪威的比赛中,上半场第10分钟,巴西9号库尼亚禁区后点准备接球,被挪威3号阿热铲球绊倒,裁判员在VAR的提示下判罚球点球。

规则分析:这是一次非常明显的罚球区内绊人犯规,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这个球的争议在于有球迷朋友认为,这个球在判罚点球之后还需要出示一张黄牌。首先我们来看,这个铲球动作,是一个目的为了争抢球的动作,来向是侧面,较为明显,力度个人认为达不到鲁莽的标准,认定为草率的犯规比较恰当,也就是不用出示纪律处罚。但在这里,出于科普的角度,让我们来看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对于可警告的犯规行为-非体育行为中以下两条的描述:

在一些情况下必须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队员,例如:

·通过其他(除手球外)任何违规的方式干扰或阻止有希望的进攻,除非裁判员判了罚球点球而且犯规的意图是触球或争抢球。

·在意图触球或争抢球时违规,破坏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并被判了罚球点球。

在本场景这样的情况中,罚球区内就算是鲁莽的犯规,除非是来自手上的动作,例如拉拽、拉扯、推搡以及没有触球的可能性的情况,其余情况本应出示的黄牌都会被降格处理,也就是不出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选择不出示纪律处罚的决定正确。

不过,有争议认为,造成本次点球的进攻前,巴西得球时可能有对挪威的犯规情况,但由于VAR并未追溯回放,没有清晰展示的镜头,在此我们不做讨论,只讨论罚球区内这一动作判罚球点球的合理性。

场景六:巴西与挪威的比赛中,下半场第90+8分钟,巴西5号卡塞米罗在禁区内争顶时被挪威4号厄斯蒂加德肘部击倒,裁判员吹罚犯规,判罚球点球。

规则分析:在这一场景中,首先两名队员都具备获得球权的可能性,厄斯蒂加德起跳后虽然顶到了球,但其在与卡塞米罗接触时手肘抬起向外,朝向卡塞米罗,最终肘部击中卡塞米罗争顶跳起的头部,这实际就是规则中提到的非法使用手臂击打对方的行为,正常起跳,肘关节一般是需要向下的,抬起肘关节朝外并不能提高跃起的高度,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周边的空间。足球竞赛规则中对于争抢的定义是要求球员在争抢球权的过程中,不能伤及他人,要有一定的预防保护措施,所以使用这种肘关节朝外的动作就要承担击打到对手被判犯规的风险。但同理,由于这首先是一个争抢球权发起的动作,不能视为暴力行为、野蛮动作,加之其本质不是为了击打对方球员,肘部所发出的力量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被认定为严重犯规,所以这应当是一次鲁莽地争抢犯规动作,再上一个场景中我们讲到了罚球区内获球点球后降格的规则,所以本场景也是一样,裁判员没有出示纪律处罚的决定正确。

场景七:墨西哥与英格兰的比赛中,上半场第1分钟,英格兰4号赖斯在争抢来球时抬脚过高,踢到墨西哥7号罗莫头部,裁判员判罚犯规,出示黄牌警告。

规则分析:赖斯这一动作发生在与对方争抢高空来球落点时,抬脚过高,踢到球之后脚尖处踢中罗莫的头部。这一犯规动作看似是因为赖斯只注意来球,没有注意对方队员,但实际上,作为上场比赛的运动员应该非常清楚,在处理这种高空球时正常情况是使用头部,高高跃起使用脚去处理、与对方队员争夺这种高度的来球是非常规动作,是需要为自己的动作承担相应的风险的。这个球罗莫是正常使用头部争顶,此时无论赖斯是否触球、是否接触到罗莫都已经是犯规了,如果没有接触到罗莫的话,就是一个以危险方式进行比赛的犯规。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对于危险行为的定义:

以危险方式进行比赛是指在试图争抢球的过程中做出的任何动作,可能对对方(包括自己)造成伤害,包括使附近的对方队员因为害怕受伤而不敢争抢球。剪刀脚或倒钩动作如果不会对对方造成危险,则允许使用。

这种情况下将会被判罚犯规并判给对方间接任意球。像本场景中这样对于对方队员已经产生非法接触的,就属于一个鲁莽或过分力量的犯规,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出示相应的红黄牌纪律处罚,综合考量比赛开始时间以及赖斯这一动作的力度、接触部位与方向,判定这是一个鲁莽地犯规,向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没有问题。

场景八:墨西哥与英格兰的比赛中,下半场第53分钟,英格兰26号宽萨在争抢球权时下地铲球,直接用鞋钉踢到墨西哥23号加拉尔多小腿,裁判员判罚犯规,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规则分析:这个场景中,宽萨虽然在球权争夺中是唯一触球的一方,但是就像我们一直强调的那样,先碰球并不代表一定不犯规,我们需要看的是后续的动作。我们来看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对于严重犯规的定义:

危及对方队员安全或使用过分力量或野蛮方式的抢截,必须视为严重犯规加以处罚。

任何队员在争抢球时用单腿或双腿从对方身前、侧向或后方,使用过分力量或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蹬踹对方队员,应视为严重犯规。

宽萨这一铲抢动作在踢到球之后,右脚依然保持伸直向前,没有任何收腿的动作,结结实实地侧向踹在了处于行进路线上的加拉尔多的小腿上,这一动作首先相当危险,加之由于是从湿润的草地上滑过来,具有加速度,其力度也是相当大的,完全符合严重犯规的定义,裁判员出示红牌将其罚令离场的决定正确。

场景九:墨西哥与英格兰的比赛中,下半场第61分钟,墨西哥开球被裁判员判罚,违规,判给英格兰间接任意球。

规则解析:与场景一类似,这也是一个开球时的违规行为,这次是墨西哥开球队员在场上其他队员触及球之前再次触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二次触球,被判罚给英格兰队间接任意球,裁判员判罚正确。

场景十:墨西哥与英格兰的比赛中,下半场第67分钟,英格兰9号凯恩在禁区内争抢来球时抬脚踢到墨西哥26号古铁雷斯,裁判员判罚犯规,判罚球点球。

规则分析:我们知道,在罚球区内犯可被判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会判罚球点球。凯恩这个球虽然是先抬脚,但古铁雷斯相比凯恩具有更大的获得球的可能性,同时事实上也是先踢到球。凯恩在没有踢到球的情况下从下往上踢到古铁雷斯的小腿,其程度不高,只能认为是一次草率地踢犯规,但是此次犯规使对方丧失了继续控球的可能性,已经足以到达判罚球点球的标准,裁判员判罚犯规、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

足球话题区挪威 vs 巴西墨西哥 vs 英格兰特朗普:哈里-凯恩是一位伟大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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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回复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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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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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硬漢占美罰拉怎么会觉得挪威是爆冷收起

就是爆个小冷。看足球不是看最高身价,看的是阵容整体。巴西整体比挪威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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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雁离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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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洛贡红牌不合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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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ID请勿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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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硬漢占美罰拉怎么会觉得挪威是爆冷收起

虽然度狗必思,但是赔率是可以反映出强弱了。